为加强我校校园网的管理,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校务管理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以及搭建数字化校园平台。同时,通过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出口、中国电信出口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入网管理
1.校园网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他互连单位私自连网,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商业活动。校外用户要求入网统一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2.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技术中心分配的网络地址规划接入网络,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并报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3.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对本单位网络进行严格管理,由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网络管理员要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与教育技术中心签署校园网安全管理协议。
运行管理
1.校园网的软、硬件资源仅允许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活动,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电子邮件通讯、新闻发布或在电子公告牌(BBS)上发布信息,其内容必须属于上述性质和范围,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
2.校园网用户在申请开通的用户账号和E-mail信箱,只授权注册用户本人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任何信息安全问题,账户所有人必须负全部责任。
3.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4.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5.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消耗大量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如长时间的大文件下载、共享等行为,以避免浪费有限的网络带宽资源。
6.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发现他人有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教育技术中心。
上网信息管理
1.网络新闻信息,由各采写单位录入后传送到党委宣传部,宣传部根据事件性质及实际需要或全校发布,或送校领导和上级领导,或予取消。
2.各院系内部通知信息,只可在院系主页上发布。
3.学校职能部门告知全校的信息,需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以职能部门名义在办公系统内向全校发布。
4.以大学名义发布信息,需按报批程序,经主管副校长批准,方可发布。
5.网络电子公告牌,可自由刊登教学、科研、管理等多方面信息。但不得发布与学校规定、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信息。用户必须登记,经身份验证后方可发布信息。
6.校内单位向网上提供营利信息,需经教育技术中心并经学校批准。
7.通过校园网向国际互联网提供的查询信息,需报教育技术中心并经学校批准。
8.个人或单位可以利用授权的存储空间发布教学、科研信息或个人主页,但不得发布与学校规定、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信息。用户必须登记,经身份验证后方可发布信息。
安全管理
1.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有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手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2.校园网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3.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4.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严禁擅自接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
6.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7.校园网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报教育技术中心主任批准。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8.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9.各单位应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该单位内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对其提出警告,或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上述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处罚与解释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校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本规定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教育技术中心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