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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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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安全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有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手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2. 校园网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3. 各入网单位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4.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 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

6.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7. 校园网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报教育技术中心主任批准。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8. 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9. 各单位应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该单位内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教育技术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a.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b.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c.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d.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e.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上述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

1. 在强调教育技术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师学生服务、为学校深化改革服务的同时,牢牢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力争做到人人有消防安全观念、时时有消防安全意识、事事有消防安全规范。

2. 中心建立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中心领导组成消防安全小组,中心主任为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与各科室主任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含消防安全)责任书;各科室主任负责所在科室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心的每个职工对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3. 中心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做到科室、岗位每天查;中心两教学区专职消防安全员每周查;中心消防安全小组每月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是查隐患、查问题、查防火器材、查记录。

4. 中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制定消防安全规程,实行严格管理。

5. 针对中心的岗位特点和季节特点,对中心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如出消防安全宣传栏、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等。)

6. 严禁在各自室内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科室内严禁吸烟。

7.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下班前,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切断电、水,关锁门窗,需要连续用电的设备必须加强检查。

9. 各安全责任人对自己管辖房间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如果发现损坏或失效的设施,应立即通知中心负责人和保卫处。

10.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心职工和科室考核范围。

11. 新职工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能上岗。

12. 中心及各科室安全负责人必须对自己管辖的科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经常性的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消防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中心每一个职工都具有较强的安全、防火意识。

备注:消防安全负责人由中心任命,专职安全消防人员由两地办公室人员任职。